两级鉴定制,市级为终审
根据最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鉴定规定如下:
一、鉴定程序与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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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鉴定制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首次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再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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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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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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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医师、设备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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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区域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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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与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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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效
劳动者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需在接到诊断证明书30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对市级结论不服的,15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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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包括《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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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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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部门在6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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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分为专家会诊、综合分析、形成结论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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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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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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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安排诊治、提供诊断资料、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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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病危害档案,报告职业病及疑似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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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提供
用人单位应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劳动者职业史调查材料等,劳动者仅需提供本人掌握的相关资料。
四、鉴定结论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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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论
省级鉴定为最终结论,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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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
若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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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职业病诊断需在劳动者发病后及时进行,超过规定时限可能影响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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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上规定综合了《职业病防治法》及最新管理办法,确保职业病诊断的规范性与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