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退休职工医保规定如下:
一、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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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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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 :需满足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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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 :若按本市实际缴费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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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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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年限补缴 :退休时未满足年限的参保人,可随同基本养老保险一起延后缴费;若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选择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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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 :工伤保险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时不足年限的,需一次性趸缴差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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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标准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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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比例
-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工资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确定,具体金额每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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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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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 :退休职工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996元,低于在职职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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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 :设起付标准(如38000元),3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基金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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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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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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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前参保的,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之后参保的需分别计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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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流动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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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变更
- 退休后首次选择普通门诊享受地时,需在医保年度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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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 居民医保(非职工医保)需累计缴纳满15年,退休后按现行标准享受待遇。
以上规定综合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及待遇标准,具体执行以佛山市医疗保障局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