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理低价游”的处罚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具体如下: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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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明确禁止旅行社以低于成本价30%以上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并禁止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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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接待旅游者实施不正当利益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罚款。
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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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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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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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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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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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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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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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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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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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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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信用档案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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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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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责任 :导游若强制购物、垫付费用等,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并吊销导游证,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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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 :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的,将依法处理,游客可举报。
四、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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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旅游部门需收集合同、报价单、支付凭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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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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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 :将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影响企业及个人信用。
五、游客权益保护
游客若遇“不合理低价游”,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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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签订虚假合同 :明确告知旅行社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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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 :向旅游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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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维权 :依据《旅游法》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以上处罚依据和标准综合了国家旅游局及文旅部的政策文件,旨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