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综合了《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的相关条款:
一、合同无效的绝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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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包括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成年人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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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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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虚假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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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虚假 :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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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违法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的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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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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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相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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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无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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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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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不合理免除或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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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致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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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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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如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上限(如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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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预先放弃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五、与《合同法》的衔接
《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5种无效情形中,第1项(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改为可撤销情形,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作为无效情形。其他情形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及合同编对合同效力的具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