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退一赔三"的赔偿条款位于 第五十五条 ,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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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的认定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明确将"欺诈行为"作为适用"退一赔三"的法定情形,包括虚假宣传、隐瞒商品缺陷等导致消费者误解或受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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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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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则按5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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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人身损害,可能适用《民法典》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及不超过损失二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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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救济途径
该条款并未强制要求必须退货退款,但消费者可要求退货、重作、更换或赔偿损失。若与经营者协商无果,可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权。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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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退一赔三"需证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建议保留购物凭证、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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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特殊情形(如商品存在缺陷或人身损害),需结合其他法律规定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