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如下:
一、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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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
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需适用“退一赔三”。欺诈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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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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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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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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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补充
若商品存在缺陷且经营者未尽到告知义务,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规定(如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二、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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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赔偿 :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购买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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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额 :若三倍金额不足500元,则按500元赔偿。
三、其他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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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需在商品交付或收货后7日内履行退换货义务,且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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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情形 :若商品存在缺陷但无欺诈(如三包责任),适用《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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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承诺的效力 :若经营者已明确承诺“退一赔十”(如食品安全问题),则按承诺执行,不受“三倍赔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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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的认定 :需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仅因认知差异导致的误解不适用“三倍赔偿”。
五、维权途径
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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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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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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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索赔。
以上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性交易损害,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