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发布的最新政策,慢性病报销制度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门诊慢性病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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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认定与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患两种以上慢性病的,需自愿选择一种病种申报,认定后享受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同一张发票经慢性病报销后剩余额度不可拆分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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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调整与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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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苯丙酮尿症(PKU)等特殊群体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支付范围,0-14岁患者可将特制药食纳入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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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脏病门诊透析起付线调整为每年仅收取一次,且整体划入门诊慢性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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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骨节病被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职工和城乡居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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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与流程
新申报患者需提供近两年病历,且不同险种间转移需遵循特定规则(如从职工医保转入居民医保需重新申报)。
二、门诊费用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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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与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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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病种起付线500元,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报销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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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病种起付线500元,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报销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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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如耐多云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实行定额付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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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报销
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报销比例在基础标准上降低10%后再按比例报销。
三、其他优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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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与就医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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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参保患者可在旗县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购药或住院治疗,实现“一站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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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慢病患者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非定点机构费用不纳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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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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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参保无需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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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对象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费用按80%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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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政策调整旨在降低慢性病患者医疗负担,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建议符合条件的患者及时向医保部门申报,并关注政策动态以获取最新待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