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证书的发布涉及多个部门协作,具体如下:
一、证书颁发机构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考试合格后,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公安部共同用印,全国范围内有效。
-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独立颁发,证书由省级部门统一印制,仅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二、证书性质与作用
-
属于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含《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三科)。
-
实行 注册管理制度 ,持证人员需通过注册后方能执业。
-
主要目的是提升消防行业专业水平,规范火灾预防、扑救及消防设施管理。
三、历史机构说明
原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工作,但自2018年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已转移至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机构,而证书颁发机构仍为原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公安部委托的省级部门。
消防工程师证书的发布主体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公安部委托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其中一级证书具有全国通用性,二级证书仅限本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