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25年,女20年
关于山东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综合最新政策文件及各地实施细则如下:
一、全省统一的基本缴费年限标准
根据《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山东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统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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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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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25年
(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标准
- 制度启动前的工龄
参保人员在医保制度实施前(如1999年5月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全部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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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参保但医保未缴的人员,1998年前的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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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服役年限、随军未就业配偶缴费年限等也纳入视同缴费年限。
- 具体认定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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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其工龄可全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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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 :199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政策
- 一次性补缴
退休时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补缴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执行;
- 青岛市特殊调整 :2026年1月1日前退休但未达30/25年的,需补缴至达标年限。
- 继续缴费过渡
可选择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四、其他注意事项
- 视同缴费年限与退休待遇
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无需再缴费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未达年限但补缴后达标的,同样可享受退休待遇。
- 历史工龄认定
1999年5月前参保但医保未缴的人员,其工龄可计入缴费年限,无需补缴。
以上政策适用于2025年3月18日前发布的文件,后续调整以最新官方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