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养老保险缴费的起始年份需结合制度发展阶段来理解,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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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框架建立阶段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但该文件下发后,全国大部分地区直到 1992年1月 才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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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实施阶段
199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此时养老保险开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1996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则按统一规定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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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建立阶段
1995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1995〕6号),标志着个人账户制度的正式建立。但个人账户的全面实施存在地区差异,例如铁路系统于1998年才建立个人账户。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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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需从1992年1月开始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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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建议关注当地政策,特别是最低缴费年限的变化,对养老金待遇有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