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2013计价规范,工程量增减超过15%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工程量增加超过15%的调整原则
-
15%以内部分 :按原综合单价执行;
-
超出15%部分 :
-
承包人可提出新综合单价,双方协商确认;
-
协商不成时,可参考以下公式调整:
- 调整后单价 = 原单价 × (1 - 承包人报价利润率)或按市场价格调整。
-
二、工程量减少超过15%的调整原则
-
减少后剩余部分 (原清单量×85%):按原综合单价执行;
-
减少超过15%部分 :
-
通常不调整单价;
-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大幅减少,承包人可提出补偿。
-
三、调整步骤
-
计算偏差比例 : $$ \text{偏差比例} = \frac{\text{实际完成量} - \text{清单量}}{\text{清单量}} \times 100% $$
当偏差超过±15%时触发调整。
-
确定调整范围 :
-
增加:调整量 = 实际完成量 - 清单量 × 1.15;
-
减少:调整量 = 清单量 × 0.85 - 实际完成量。
-
-
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
-
参考合同约定的调价方式(如信息价、成本指数);
-
结合承包人投标成本、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重新组价。
-
四、其他注意事项
-
合同条款 :优先执行合同约定,无约定时参照当地计价规范或双方协商;
-
风险分担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承包人需承担风险(如材料价格波动);减少则由发包人承担风险;
-
特殊情况 :工程量减少超过50%时,超出的35%部分综合单价必须调低。
以上调整办法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建议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