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主要分为两大类,具体分类方式如下:
一、按提出变更的主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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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或设计变更
业主因质量标准提升、进度加快或成本控制需求提出变更;设计单位因设计缺陷或优化需求提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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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地质条件、施工难度)或工程需要提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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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变更
施工单位因施工现场条件(如地下障碍、设备限制)与设计不符提出的变更。
二、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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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Ⅰ类)
包括改变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如结构型式、隧道位置)、重大防护设施等,或投资额增加3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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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变更(Ⅱ类)
不属于Ⅰ类的较大变更,如标高、位置、尺寸调整,或工程性质、质量类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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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变更(Ⅲ类)
原设计图纸明显差错、局部修改等不降低原设计标准的变更。
三、其他分类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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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内容类型 :包括新增工程、取消工程、改变工程性质或数量、施工时间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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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投资影响 :分为Ⅰ类(300万元及以上投资增加)、Ⅱ类(一般投资调整)、Ⅲ类(小额调整)。
四、法律依据与程序
工程变更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规范,通常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程序办理。设计变更需特别控制以减少对进度和成本的影响。
以上分类方式覆盖了工程变更的主要类型,实际应用中需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