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综合相关文件规定及实务操作说明如下:
一、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及后续政策延续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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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范围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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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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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在“本期收入”中填入生育津贴金额,在“免税收入”列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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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扣预缴时未申报,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其他免税收入”栏目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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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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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与个人申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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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代缴时无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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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需在汇算清缴时主动申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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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
- 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可按每月2000元标准,在专项附加扣除中申报。
三、政策依据与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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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务院批准文件制定,自2008年3月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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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申报流程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注:所有信息综合自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官方文件及权威问答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