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的退休视同缴费规定如下:
- 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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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参加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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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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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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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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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应依据本人档案材料认定,通常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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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 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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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原则上可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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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施行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原则上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原固定工在特定时间段内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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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老师没有转为正式工且缴费,也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
- 补缴规定 :
- 企业和职工个人对欠缴养老保险费时间按规定补缴后,仍可视同缴费年限。
- 养老金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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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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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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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 过渡性养老金 :
- 在河南办理退休的企业参保人员,如果退休时能够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则退休人员能够多领一份过渡性养老金。
- 政府承担费用 :
-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河南省的退休视同缴费规定主要依据职工是否参加了养老保险、是否为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以及是否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需要依据个人档案材料,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进行认定。对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补缴后仍可视为缴费年限。在养老金计算中,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共同构成总的缴费年限,用于计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