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前工龄或特定政策年限
关于武汉市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综合相关政策文件及搜索结果,主要说明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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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前工龄
对于199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均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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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为6年(截至199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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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为5年,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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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改革前的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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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
包括复员退伍军人、下乡知青等特定群体,其对应年限按国家规定认定。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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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 :通常为参加工作时间或制度实施前工龄的起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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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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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截止首次参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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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截止个人参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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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1日后参保人员,统一截止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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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退休待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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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需满足: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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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达标年限,退休时需由单位或个人补缴差额。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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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不计算累计缴费年限,仅按当年缴费情况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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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认定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建议咨询社保部门获取实时信息。
以上信息综合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医保及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实际操作中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