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如下:
- 参保对象 :
-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缴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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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工单位缴纳,具体额度由省卫生计生部门统一规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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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职工应当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20年,并且与生育妇女之一(包括配偶)以婚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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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将正式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缴费基数依据其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确定,并与当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
- 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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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98天的带薪产假,其中前15天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后83天由社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生育前1年月均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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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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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管理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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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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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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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缴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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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并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