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综合不同地区政策及最新调整信息如下:
一、起付标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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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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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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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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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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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600元,一级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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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
- 职工及城乡居民:100元
二、免起付标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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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医疗机构转科继续住院,按同一次住院结算,不重复收取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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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等特定病种可能免起付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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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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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城市标准不同,例如北京市为1300元,呼和浩特市职工医保调整后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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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医保部门获取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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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及以上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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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的50%,第三次及以后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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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30%,第三次及以后不设起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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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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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段报销(如三级医院10000元以上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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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80%-9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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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所在地政策,结合就医需求选择医疗机构,并关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封顶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