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
根据宁波医保政策,退休人员需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 25年 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础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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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需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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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与缴费年限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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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需累计缴费满25年(含2021年7月1日前退休的15年+2021年7月1日后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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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需累计缴费满20年(含2021年7月1日前退休的15年+2021年7月1日后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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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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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标年限的补缴
若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 一次性补缴 或 按月缴纳 至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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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 :适用于2021年7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补缴至满15年;2021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补缴至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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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缴纳 :补缴期间暂停享受医保待遇,补缴完成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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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 若补缴后实际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需继续缴费至达标;若补缴后仍不达标,则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三、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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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2000年12月底前的缴费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但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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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转移 :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以上政策适用于宁波市职工医保,其他类型医保(如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要求可能不同。建议参保人员提前咨询当地医保部门,确保符合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