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宜春,不同类型的护理津贴领取方式有所不同,以下分别为你介绍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领取方法: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申请条件:具有宜春市户籍、年满 60 周岁的低保对象中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且没有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特困失能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不重复领取。
- 申请材料:申请人或其委托代办人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江西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 申请流程:
-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
- 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核对无误后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 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当月计发补贴,次月发放到位。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代理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申请条件:具有宜春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 申请材料: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通过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宜春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 申请流程:
- 初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由残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
- 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 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 7 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县(市、区)残联存档;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县(市、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