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保异地就医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结算。
二、人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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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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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参保人员自行到异地就医人员等。
三、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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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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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津医保”“津心办”等APP自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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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天津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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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材料
需提供身份证、医保卡、异地居住证明(长期居住人员)等材料。
四、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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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结算范围
包括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参保地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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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与标准
按参保地规定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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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报销
若未提前备案,医疗费用需自费,出院后补充证明材料可申请手工报销。
五、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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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转诊 :通过指定医院转诊并备案后,可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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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制 :医保部门负责就医地和参保地监管,确保合规性。
六、政策调整
-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2020年已实现的异地住院直接结算政策延续执行。
以上规定综合了天津市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确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