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预告的法律要求主要涉及披露情形、时间、内容等方面,以下是详细介绍:
沪主板业绩预告
- 披露情形:
- 年度: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因相关情形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自愿披露。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的,应当同时披露相应的业绩预告。
- 半年度: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情形的可进行预告。
- 季度: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相应的报告期结束后发布业绩预告。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前一年度年报,确有需要的,同步披露前一年度业绩快报。
- 时间要求:
- 年度业绩预告: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
- 半年度业绩预告: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 提前预告:公司在第三季度报告中提前预计全年业绩,仍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业绩预告。
- 业绩预计方式:公司可以采用具体数值、增减比例、数值和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披露业绩情况。采用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告时,相关指标预测的区间不宜过大,以数值为标准计算,较高数值一般不得超过较低数值的 20% 为宜,且最大不得超过 50%。以区间方式预计年度末净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相关区间内不得同时包含正值和负值。预增 / 预减的,应准确披露预增或预减金额和比例,如确有原因无法预告准确比例的,可披露预增或预减的金额和比例区间。
- 披露内容: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科创板业绩预告
- 披露情形:
- 年度: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因相关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自愿或应本所要求披露年度、半年度或季度业绩预告的。科创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 半年度 / 季度: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 时间要求:年度业绩预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
深主板业绩预告
- 披露情形:
- 年度: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半年度、季度: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相应的报告期结束后发布业绩预告。但上市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 时间要求:
- 年度业绩预告: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
-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
- 半年度业绩预告: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
- 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
北交所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对于 “重大变化”,虽没有像其他板块那样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但通常理解为净利润出现大幅波动、盈亏性质改变等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所有板块的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需进行更正披露,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且不能晚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