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主要涉及对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的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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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的销售行为: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其对违法销售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以维护渔业资源的合法捕捞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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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的具体措施:
- 对于查获的非法捕捞渔获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可能包括没收非法渔获物、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 调查处理过程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检查渔获物来源等,以确保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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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该法的其他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共同构成了对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 例如,在处理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行为时,还可能涉及到刑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是对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的处理规定,旨在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