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监控的存放时间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反恐监控存放时间要求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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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监控存放时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其中,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 这意味着,对于涉及到反恐重点目标的公共场所,如交通枢纽、重要建筑物、大型活动场所等,其监控视频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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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或场所的监控存放时间
- 对于非重点目标的单位或场所,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储存时间,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也需要建立合理的监控录像储存制度。
- 例如,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这为一般保安服务领域的监控视频保存设定了最低期限。
反恐监控的存放时间要求因场所和规定而异。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监控视频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天,而非重点目标的单位或场所则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来确定具体的保存期限。在实际操作中,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控视频的合法、合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