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对监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对重点目标的监控和管理上。以下是关于监控的一些具体法规:
- 1.监控存储期限:根据《反恐法》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
- 2.重点目标的监控和管理:《反恐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
- 4.其他单位的监控要求:对于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 5.技术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 6.信息内容监督: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
《反恐法》对监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重点目标的严格管理上,确保视频图像信息有足够的存储期限,并要求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持措施,以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