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5章40条,涵盖了总则、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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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了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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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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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原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全面风险管理、独立客观、有效制衡、权责清晰等原则。
二、合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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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职责: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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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或监事职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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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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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职责: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三、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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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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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或指定专门的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具有独立的调查权和监督权。
四、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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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合规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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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性:合规负责人有权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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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合规负责人有权了解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可能影响合规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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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待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必要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以保障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五、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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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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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实施本办法,导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合规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证券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从多个方面构建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体系,旨在确保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