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 一般规定:职工医保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 30 年、女满 25 年,其中在重庆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 10 年及以上,并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重庆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按规定缴纳对应年度的职工医保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特殊规定:参加重庆市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按 8:1 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参保年限。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 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确定一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并在此地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其医保关系同步确定至该地,不受是否在该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该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后参保地的限制。
- 医保退休认定时,在成渝两地中任一参保地职工实缴年限达到当地退休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规定条件的,可在达到年限规定的曾参保地中,确定一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 在成渝两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但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 20 年的,应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 在成渝两地的职工实缴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且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也未达到 20 年的,可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当地规定补缴至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 20 年。
-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按医保退休认定办理地当地规定补缴与统账结合方式差额后,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