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的,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河南省的计划生育工作。以下是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第一章 总则
- 1.目的和依据: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细则
- 2.适用范围: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 3.工作原则: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 4.领导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 生育调节
1.计划生育要求: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2.提倡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3.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病残儿: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不育症: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1个子女后怀孕的 归国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 伤残军人或烈士子女: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矿区职工:夫妻一方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再婚夫妻: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1.生育计划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2.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人口计划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技术服务
1.优生优育: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型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
2.避孕节育措施: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1.表彰和奖励: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独生子女待遇:符合条件的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3.处罚措施: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按照《条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1.深山村定义: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户
以上是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具体的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