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医院不能随意调取其他医院的记录。因为每家医院的医疗档案相对独立,且病例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医院在处理病例时需遵守医疗法规,确保患者隐私不被泄露。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医院可以调取其他医院记录:
-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随着医疗信息化的发展,一些地区建立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共享平台。例如,到 2025 年底,全国所有的二级公立医院要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像福建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平台已接入 243 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广东省在广州、深圳两市实现 336 家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共享调阅。在这些实现了信息互通共享的地区,经患者授权同意后,医生可以在诊疗界面查看患者在其他医院的历史就诊记录,包括检查检验结果和电子病历。
- 患者授权委托:如果患者有需求,书面授权委托某家医院调取自己在其他医院的记录,那么受委托的医院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取。例如患者转院或到其他医院复诊时,主动提出让新就诊医院获取自己在原医院的病历等资料,以帮助医生更好地了解病情。
- 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相关法定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在一些特殊的医疗合作场景下,如不同医院之间开展联合诊疗、科研合作等,经过严格的审批和患者同意程序,也可能会调取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