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即使没有附加抵扣,也是需要申报的。以下是具体的申报情形:
- 综合所得申报情形:
-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 申请退税。
- 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 其他所得申报情形:
- 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个税申报是法定的义务,无论是否有专项附加扣除,只要符合上述申报情形,就需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否则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