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职工工资、津贴: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 2.个人劳务报酬: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测试费、咨询费、医疗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用
-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奖金:包括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奖金
-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现金支出:包括个人劳动保障和福利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福利类现金费用
-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采购公司或个人用于支付购买农产品等物资的收购款
-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用于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用于不到一千元的零星用途
-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用于其他确实需要使用现金的场合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现金的使用,减少货币发行量,加强货币发行的宏观调控,调节货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