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医保可以在异地住院报销,以下是具体情况:
- 备案相关规定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粤医保和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或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备案。备案有效期为长期,备案后 6 个月内不可变更或取消备案。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异地转诊人员:因病情需要,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转往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人员,在本市转出医院办理转院手续,不需至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参保人在异地发生急诊抢救住院就医时不需再备案,由就诊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若参保人来不及办理备案,可在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补办本次入院之日起的备案登记手续,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自费结算的,且在拟备案期间未在东莞市内发生医保结算的,可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再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免备案,在已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现场医保结算,不需返回参保地办理报销手续。
- 报销待遇标准
- 长期异地定居(工作)人员、急诊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可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支付。例如,在备案地二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为 90%。
- 长期异地就医转院人员:按东莞市转院人员待遇标准支付。
- 未备案或不符合规定人员:如非急诊且未转诊直接到异地定点医院住院,支付比例会在本市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例如,到广州的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支付比例为 70%。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应当主动表明参保身份,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医院进行现场医保结算的,可全额自费后一年内提交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