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现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具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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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货币地位
人民币作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具有法偿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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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现金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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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违反 :拒收现金直接违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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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权 :除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形外,拒收现金还可能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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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法律允许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无人销售等非现金方式履行债务,但需提前告知消费者且不得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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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违法拒收现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整改期限届满仍不改正的,将依法查处。
其他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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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 :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内容一致,进一步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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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障消费者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拒收现金可能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综上,拒收现金的行为主要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同时可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