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自主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法规标准自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机制,核心内容如下:
一、定义与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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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取消环保部门审批环节,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程序,对配套环保设施进行查验、监测和评估,并编制验收报告。 -
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是验收的直接责任方,需对验收内容、结论及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基本流程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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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条件
- 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 污染物排放需符合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及国家/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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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程序
- 成立验收工作组:包括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环评机构代表及技术专家;
- 编制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完成,编制人员对结论终身负责;
- 公示信息: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报告,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涉密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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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原则上需在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
- 涉及环保设施调试的可延期,但总期限不超过9个月。
三、禁止通过验收的情形
若存在以下问题,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
- 环保设施未按环评文件及审批决定建设;
- 污染物排放超标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 擅自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 验收报告不符合技术规范。
四、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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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监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日常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确保验收合法合规。 -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需主动公开验收报告,接受公众监督,生态环境部门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五、特殊情形处理
- 分期项目:允许分期验收,但不得拆分项目内容;
- 试生产:自主验收试生产无需向生态环境局申请,但需确保环评批复要求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