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备用金的规定如下:
- 备用金的用途 :
- 备用金主要用于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等小额支出以及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 备用金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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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资金必须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公务卡进行管理,由办事处财政分局(所)拨付备用资金到公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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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资金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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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备用资金的人员使用备用资金时,原则上从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电子支付工具中任选一种作为支付工具,增加支付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 现金支付的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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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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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支票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
- 备用金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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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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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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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 备用金的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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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及补充备用金时,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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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报销时,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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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备用金余额时,借:库存现金,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 备用金的审批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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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的申领程序包括用款单位填写“备用金借款单”,财务部门核定其零星开支便于管理,凭此单据支给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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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零星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若遇特殊需要应由企业部门经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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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收支应设置“备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表”送交经理查看。
- 法律责任 :
- 备用金属于公款,不可以私自挪用或转借,不按照规定使用备用金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备用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并防止资金滥用和流失。各相关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备用金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