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即使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但若未通过环保设施验收,则禁止投入生产或使用。具体规则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核心结论
-
环评未验收的项目不得投产
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生产。 -
环评与验收是两个独立环节
环评是项目开工前的必要程序(未通过环评不得开工),而验收是投产前的最终门槛。即使环评已获批,未完成验收仍构成违法生产行为。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明确要求建设项目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未通过环评的不得开工建设。若项目建成后未通过验收,同样禁止生产。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需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其配套环保设施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投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报批环评或未通过验收即投产的行为,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三、违法后果
-
行政处罚
- 企业可能被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处20万至100万元罚款;
- 直接责任人可能面临5万至20万元罚款。
(注:罚款金额依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
连带责任
若因违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企业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四、特殊情况说明
-
例外案例
极少数情况下(如验收程序存在瑕疵或行政争议),企业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处罚,但此类情况需具体法律程序支持,且不改变“未验收禁止生产”的基本原则。 -
历史遗留项目
对于早期未严格执行环评和验收制度的项目,需补办手续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操作建议
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申请环保设施验收,确保生产活动合法合规。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验收,需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延期申请或整改方案,避免被认定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