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民事权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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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保护
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可基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主张其他未列明的人格权益。 -
财产权保护
涵盖物权(含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受法律平等保护。
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等情形)
- 精神损害赔偿(针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损)
三、特殊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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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害禁令
若存在证据表明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且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相关行为。 -
自助行为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时,受害人可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措施,但须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四、责任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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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
- 过错责任:一般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
- 无过错责任:法律特别规定时,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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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侵权、危险行为连带担责。
五、法律适用衔接
- 若同一行为需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 特别法优先于民法典适用(如知识产权领域)
以上规定通过综合运用人格权保护、侵权责任编规则及特殊救济程序,构建了多层次的权益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