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的审批部门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和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将详细介绍环评报告的审批部门及其相关规定。
环评报告的审批部门
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核设施、绝密工程、跨省区域项目以及由国务院审批的项目。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跨设区市项目和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审批权限:地级市(市辖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除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 具体职责:包括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辐射类和涉密工程项目等。
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区县级审批权限: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通常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具体权限根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授权。
- 备案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备案,无需审批。
环评报告的审批流程
提交申请
建设单位需提交环评文件全本及公示本、审查申请、数据光盘、公众参与说明等材料。
现场踏查和技术审核
审批部门组织现场踏查,了解周边环境状况,并进行技术审核。
审批决定
审批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评报告的审批时限
报告书和报告表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登记表
登记表的备案通常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环评报告的审批条件
环境可行性
建设项目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选址、布局、规模等合理。
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需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公众参与
需进行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确保环评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环评报告的审批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通常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重大或跨区域项目,市级和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其他项目。审批流程包括提交申请、现场踏查、技术审核和审批决定等环节,审批时限根据项目类型有所不同。建设单位需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