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重新报批或审核的审批部门主要取决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原审批权限。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形及对应的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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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动导致重新报批
- 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时,一般由原审批部门进行重新审批。例如,如果之前是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变动后仍应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如果是省级或国家级审批的项目,则由相应的省级或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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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未开工项目重新审核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这里的原审批部门同样是指最初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批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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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况
-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这种情况下,涉及的部门包括原环评审批部门以及相关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具体的审批流程和要求。
总的来说,环评报告重新报批或审核的具体审批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原审批权限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建设单位咨询当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