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15 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往往会缩短审批时间。例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分别压缩至 15 日、7 日内。雄安新区承诺时限为从受理之日起报告书 15 个工作日、报告表 7 个工作日办结。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审批时间不包括技术评估、听证、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所需的时间,这些环节所需时间因项目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