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类人员: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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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时按以下顺序递补。 -
其他亲属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成年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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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机构
若无上述近亲属,可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如精神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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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配偶为第一顺位监护人。 -
父母、子女
包括父母及成年子女。 -
其他近亲属
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
组织或机构
无上述人员时,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其他规定
- 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 委托监护: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可临时委托他人行使监护职责,但责任仍由原监护人承担(委托方有过错时需连带担责)。
以上顺位存在先后顺序,前序人员具备监护能力时排除后续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