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1-12栏)
- 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数电发票等),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与第3栏(前期认证)之和。
- 第2栏:仅填写本期认证且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适用于取消认证的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勾选抵扣的发票。
- 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包括:
- 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第5栏)
- 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第6栏,注意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专票需单独处理)
- 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第7栏)
-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第8a栏)
- 其他合规凭证(第8b栏)。
- 第10栏: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凭证(如航空/铁路行程单),需单独统计金额和税额。
二、进项税额转出(第13-23b栏)
- 第13栏:本期需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需与后续分栏金额一致。
- 常见转出情形:
- 第14栏:免税项目用
- 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第16栏:非正常损失
- 第17栏:简易计税项目用
- 第20栏:红字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转出额。
- 异常凭证处理:
- 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若后续核实可抵扣,需填负数)
- 第23b栏:其他需转出的情形。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4-34栏)
- 适用情形:已取得但暂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如辅导期纳税人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发票)。
- 注意:一般企业无需填写此部分,除非涉及特殊政策。
四、其他注意事项
- 数据勾稽关系:
- 第12栏(本期申报抵扣合计)=第1-11栏之和。
- 第9栏(购建不动产)+第10栏(旅客运输)≤第1栏+第4栏。
- 特殊政策:
- 通行费电子发票需填入第1-3栏,不包含农产品专票。
- 农产品加计扣除:用于13%税率货物的加计部分填入第8a栏。
- 填报顺序:建议按栏次逻辑依次填写,避免遗漏或重复。
示例参考
以网页中的企业为例:
- 购进机器配件(专票6500元)、小轿车(专票13000元)、运输服务(专票600元)等均填入第1-2栏。
- 发放福利的食用油(税额5040元)填入第15栏转出。
- 非正常损失建材(税额2600元)填入第16栏转出。
提示:具体填写需结合企业实际业务及发票类型,建议核对税额计算与政策要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