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抵扣主要通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项目来实现。以下是详细的抵扣项目和操作方法:
1. 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法扣除的“三险一金”
-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 失业保险: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同样可以扣除。
-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对纳税人在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的支出进行额外扣除
2.1 子女教育
- 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从年满3岁到完成高等教育阶段。
-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选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2 继续教育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3 大病医疗
- 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扣除主体:本人的医药费可以选择本人或配偶抵扣,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抵扣
2.4 住房贷款利息
- 扣除标准: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扣除方式: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5 住房租金
- 扣除标准:根据城市不同,每月800元到1500元不等。
- 扣除条件: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才可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不能同时享受
2.6 赡养老人
- 扣除标准:独生子女每月3000元,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 扣除对象: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7 婴幼儿照护
- 扣除标准: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
- 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各扣除50%
3. 其他扣除项目
- 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税延养老保险:适用于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地,按照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记载的当月金额和12000元扣除限额孰低的方法抵扣
- 个人养老金:纳税人开个人养老金账户,最高可抵扣12000元/年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个人通过境内的公益组织、国家机关向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可在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
- 商业健康险: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每年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200元/月)扣除
申报注意事项
- 1.资料留存:纳税人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如子女教育的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大病医疗的医药费用票据;住房贷款合同;住房租赁合同;赡养老人的关系证明等
- 2.申报时间: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纳税人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 3.扣除规则:要准确理解各项扣除的规则,如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不能同时扣除;子女教育扣除需在子女处于规定的教育阶段等
- 4.真实性原则:纳税人申报的抵扣项目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报、多报
通过合理利用这些抵扣项目,可以有效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建议使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和操作,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便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