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浙江医保跨省异地就医政策,起付标准如下:
一、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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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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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1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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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300元/年
超过起付标准后,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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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
- 覆盖高血压、糖尿病等5个门诊慢特病种,执行参保地政策,具体比例另行规定。
二、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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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医疗机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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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8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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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6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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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 :300元/年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参保地比例报销(例如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2%,退休人员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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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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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按就医地目录和参保地待遇标准执行,即“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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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离休干部等特殊人员支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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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个人账户资金不足,需先自付起付标准金额,后续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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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报销比例可能因医疗机构级别和参保类型(职工/居民)有所差异,建议就医前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以上政策适用于2023年及之后实施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确保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待遇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