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医院原副院长贾宝林的犯罪事实经过涉及贪污和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以下是对其犯罪事实的详细经过。
贪污行为
骗取公款
贾宝林在负责人民医院原门诊楼的装修改造招标、审核、验收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公款580余万元。贾宝林的贪污行为不仅数额巨大,且发生在医院这一公共服务领域,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医院的财务健康。
套取工程款
贾宝林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工程款据为己有。这种行为显示出贾宝林在财务管理上的严重失控,不仅个人贪腐,还破坏了医院的正常运营和财务管理秩序。
受贿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
贾宝林在工程承揽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18万余元。受贿行为表明贾宝林在职务行为中严重偏离了公正原则,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利益交换,损害了医院和公共利益。
收受礼金
虽然文中未详细提及贾宝林收受礼金的细节,但其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收受下属礼金的行为。收受礼金行为进一步揭示了贾宝林的违纪问题,显示其在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严重缺失。
违纪行为的后果
开除党籍和公职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贾宝林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这一处分决定表明党纪国法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贾宝林的违纪行为受到了严厉惩处。
移送检察机关
贾宝林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这一法律程序标志着对贾宝林违纪行为的彻底调查和惩处,体现了法治精神和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
贾宝林的犯罪事实主要包括贪污和受贿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且在其任职期间多次发生。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规定,最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一事件不仅是对贾宝林个人的惩处,也是对其他公职人员的一次深刻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