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未超过 12 万但仍需补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有多项综合所得: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若纳税人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可能会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从而产生补税情况。例如,某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预扣率较低,但加上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后,全年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提高,就需要补税。
- 扣除项目有误:
- 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部分纳税人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了解不够透彻,对政策的适用存在疑问或理解误区,导致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个税汇算时需要调减扣除项目,进而需要补缴税款。比如,夫妻双方在填写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都按 100% 的比例填报,而实际上只能由一方按 100% 扣除或双方各按 50% 扣除,这种情况就需要更正申报并补税。
- 扣除金额计算错误:在计算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等项目时,若计算错误导致扣除金额不准确,也会影响应纳税额。如在计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未按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计算,多扣除了金额,在汇算清缴时就需要调整并补税。
-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况,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需要依法据实办理汇算并补税。比如,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或者少申报了收入,导致纳税人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就需要补税。
- 年度内更换任职受雇单位:部分纳税人在年度内更换任职受雇单位,新单位无法累计前单位申报的收入,预扣预缴的个税相当于重新计算,即预扣率从低税率起算,个税汇算时,综合所得年税率可能会高于预扣率,从而需要补税。例如,某人上半年在一家公司工作,下半年跳槽到另一家公司,两家公司分别按各自的预扣率计算预扣税款,但全年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后,适用的税率更高,就会产生补税差额。
- 从两处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可能存在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减除费用的情况。因为每个单位在预扣预缴时都扣除了每月 5000 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而年度汇算时基本减除费用只有 6 万元 / 年,所以需要补税。全年综合所得加总后适用税率也可能高于预扣率,导致需要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