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工作的孕妇可以领取的补贴如下:
- 生育相关补贴
- 配偶生育保险补贴:部分地区规定,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可按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一定比例享受生育补助金。如广西南宁市,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 50% 由生育保险支付,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
-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孕妇,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 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长沙市规定,领取失业金人员在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可在政策范围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发放。
- 其他补贴
- 独生子女奖励金: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在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时,每人每月可领取 150 元。如珠海市,要求户籍为珠海,孩子是 2016 年 1 月 1 日前出生且符合当年计生政策生育,如已享受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退休金加发 5% 等的,则延后 5 年申领。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珠海市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 1500 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父母,按伤残程度,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 750 元、900 元、1050 元。扶助对象需为珠海市户籍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夫妻,女方年龄需满 49 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须持有珠海市发放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一些社区或非营利组织会为准妈妈们提供免费或低价的产前检查、产后护理服务、产妇营养指导和心理支持等;部分地区还可能为准妈妈们提供临时住房援助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