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条件
- 未满18周岁:认定对象需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特殊情况延续保障: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相关保障政策,但认定时年龄仍需未满18周岁。
二、父母状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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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死亡
- 需提供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如户籍注销证明、病故证明、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 特殊情况下,可提交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村(居)委会证明及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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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
- 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若暂时无法提供,可提交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
- 包括被遗弃且无法查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其他限制条件
- 未被依法收养:孤儿需未被合法收养,仍由监护人抚养或独立生活。
- 监护权无争议:需由合法监护人提出申请,且监护权无争议。
四、认定主体
由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相关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和认定。
注:以上条件需综合户籍、监护人证明、父母状态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具体材料要求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