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如下:
- 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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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父母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父母双亡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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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不到生父母 :包括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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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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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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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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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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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孤儿,由所在院校开具就读证明后,可继续享受孤儿有关生活保障。
- 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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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要求 :不满14周岁的孤儿才可以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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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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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抚养 :孤儿的监护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亲属,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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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养育 :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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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 :由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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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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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养 :每人每月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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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 :每人每月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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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 :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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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养育孤儿 :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750元。
这些条件和标准旨在确保孤儿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适当的关爱,以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