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居民医保报销标准包括住院报销、门诊统筹报销、“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报销、门诊慢特病报销以及大病保险报销等。以下是关于郑州居民医保报销标准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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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
- 起付标准
- 14周岁及以下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为15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75元;在县级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在市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200元;在省级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三级非甲等、二级医疗机构为1200元,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为2000元。
- 14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市级三级医疗机构、省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 报销比例
- 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 - 1000元报销80%,1000元以上90%。
- 县级(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600 - 3000元报销65%,3000元以上75%。
- 市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600 - 3000元报销65%,3000元以上75%;三级医疗机构1200 - 5000元报销60%,5000元以上70%。
- 省级一级医疗机构600 - 3000元报销65%,3000元以上75%;三级非甲等、二级医疗机构1200 - 5000元报销60%,5000元以上7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2000 - 8000元报销55%,8000元以上65%。
- 特殊规定
- 14周岁及以下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 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 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自然分娩调整为1000元,剖宫产调整为2000元。
- 参保居民如患有法乐氏四联症、重型精神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33个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 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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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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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统筹
- 支付范围: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类、乙类药品以及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 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不设起付线,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
- 支付比例: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按法规以学校为单位实行门诊统筹,医保经办机构按法规将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划拨给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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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 月统筹基金限额标准:40元(高血压合并糖尿病/糖尿病合并高血压患者年度累计报销额度不重复计算)。
- 支付比例: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费用不计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度限额和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对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经医生评估后,一次处方量可以延长至3个月,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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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待遇
- 门诊慢性病病种:共有33个,限额标准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中,尿毒症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
- 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有10个,限额标准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 门诊特定药品:共214种(主要是临床必需、适应症明确、价格昂贵、适于门诊治疗的国家谈判药品),限额标准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 注意事项:参保居民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累计不超过两种。门诊慢特病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可随时网上申报门诊慢特病待遇,相关手续全程在线办理,6个工作日内即可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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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报销
- 筹资方式: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参保居民无需额外缴费。
- 报销条件: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药品等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也称“二次报销”)。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 特殊人群待遇:我市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上限等倾斜政策。
郑州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涵盖住院、门诊及大病保险等方面,不同类别设定了相应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与限额。特殊群体享有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医疗负担,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