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可分为以下核心领域,综合了机构改革后的职能配置与监管要求:
一、金融监管核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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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执行与制定
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省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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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协调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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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及地方金融机构,建立沟通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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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省属控股金融机构(中央事权及财政部门资本除外),对地方金融组织、融资性企业实施监测、评价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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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建设
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含新三板挂牌)、并购重组,协调股权投资业发展,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二、风险防范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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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测与评估
定期分析金融形势和全省金融运行状况,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及时报告并应对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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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化解与处置
针对地方金融风险,制定化解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三、服务与协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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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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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门协作机制
与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四、其他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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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改革 :研究推动地方金融创新,探索适合本省的金融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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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协作 :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展跨境金融监管协作。
五、组织架构与法律依据
福建省金融监管机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承担省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整合了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经信委、商务厅等多部门职责,强化了监管权威性和协调能力。其工作依据为《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